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第122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贵州永龙辉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红皮花生。(一)抽检基本情况。红皮花生:生产日期:2023年1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州永龙辉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红皮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红皮花生:生产日期:2023年1月2日,规格型号:/,抽检日期:2023年3月10日。抽检单位: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黄曲霉毒素B₁。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红皮花生经抽检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 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处罚〔2023〕182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产品;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身患重大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312/t20231225_83394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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