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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云岩区正洋水产经营部经营的鳝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鳝鱼:购进日期:2023年8月16日,规格型号:500克/袋,抽检日期:2023年8月16日。抽检单位: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鳝鱼经抽检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 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处罚[2023]200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以及其实际经营与债务等情况,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伯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减轻情节,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312/t20231206_83316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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