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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小米辣:生产日期:2023年8月21日,规格型号:/,抽检日期:2023年8月22日。抽检单位: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小米辣经抽检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 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处罚[2023]203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家庭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且当事人在本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深刻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我局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了解到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本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处以减轻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312/t20231208_83326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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