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大力推进基层消防监管力量建设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贵阳贵安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云岩区消防安全治理实际,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贵阳市云岩区消防救援大队将部分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委托给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人民政府和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毓秀路街道办事处,现将有关消防委托执法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贵阳市消防条例》。
二、委托执法范围
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人民政府和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毓秀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个体经营者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三、委托执法权限
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人民政府和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毓秀路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区级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在行政区域内行使委托的部分消防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限。
四、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资格及业务技能培训,并为其办理消防监督执法资格证;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委托单位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应当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资格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并按法定程序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
4.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相关视频资料应当存档备查,案件办理完毕后报委托单位归档备查。受委托方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并使用《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规定的文书;
5.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6.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公告期限
从2023年7月21日至7月27日止。公告期满后,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人民政府和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毓秀路街道办事处依法按照委托事项开展本区域内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执法工作。
特此公告
贵阳市云岩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7月21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307/t20230721_82711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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