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2月14日,规格型号:称重,抽检日期:2023年2月14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倍硫磷。
2.芹菜:购进日期:2023年2月14日,规格型号:称重,抽检日期:2023年2月14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芹菜经抽检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不罚[2023]08-4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产品;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在发现经营的农产品“豇豆”和“芹菜”不符合相关规定后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考虑到涉案农产品为新鲜蔬菜,检测项目非销售方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307/t20230705_82711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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