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152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贵阳云岩红阳调味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单晶冰糖(一)抽检基本情况。1.单晶冰糖:生产日期:2022年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阳云岩红阳调味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单晶冰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单晶冰糖:生产日期:202211日,规格型号:300 /袋,抽检日期:2022820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还原糖分。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单晶冰糖经抽检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 GB/T 35883-2018《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处罚〔2022182号。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152期)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152期)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152期)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212/t20221216_82711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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