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148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云岩区吴记餐饮店经营的小馒头、甜馒头(一)抽检基本情况。1.小馒头:制售日期:2022年5月3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云岩区吴记餐饮店经营的小馒头、甜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小馒头:制售日期:2022531日,规格型号:/,抽检日期:202261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

2.甜馒头:制售日期:2022531日,规格型号:/,抽检日期:202261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小馒头、甜馒头经抽检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处罚〔2022167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提交减轻申请称其家人身患重病,又系初次违法。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的” 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212/t20221209_82711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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