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141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贵阳云岩文菊芳水果店经营的芹菜(一)抽检基本情况。1.芹菜:购进日期:2022年5月17日,规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阳云岩文菊芳水果店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1.芹菜:购进日期:2022年5月17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抽检日期:2022年5月17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芹菜经抽检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处罚〔2022〕162 号。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141期)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141期)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符合免处条件,但考虑到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主动提供进销货相关凭证,且此案货值金额不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本局本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故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211/t20221115_82711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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