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云岩小梅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瓜子花生饼(烘烤类)(热加工糕点) 、贵妃酥(原味)(烘烤类糕点)、蛋奶西饼(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
1.瓜子花生饼(烘烤类)(热加工糕点):购进日期:2022年6月6日,规格型号:160 克/袋,抽检日期:2022年6月8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霉菌。
2.贵妃酥(原味)(烘烤类糕点):购进日期:2022年6月2日,规格型号:238 克/袋,抽检日期:2022年6月8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3.蛋奶西饼(糕点):购进日期:2022年6月5日,规格型号:168 克/盒,抽检日期:2022年6月8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瓜子花生饼(烘烤类)(热加工糕点) 、贵妃酥(原味)(烘烤类糕点)、蛋奶西饼(糕点)经抽检为不合格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不罚〔2022〕04-05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交证据材料,在进购上述食品时索证索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4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210/t20221025_82711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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