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黔春路分公司经营的红薯片(原味)、糟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1.红薯片(原味):购进日期:2021年11月21日,规格型号:108 克/袋,抽检日期:2022年3月16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
2.糟辣椒:购进日期:2022年3月24日,规格型号:称重,抽检日期:2022年5月24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红薯片(原味)、糟辣椒经抽检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处罚〔2022〕142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符合免处条件,且规模较大,但考虑到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主动提供了进销货相关凭证,且此案货值金额不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本局本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2日案评会议研究决定,故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208/t20220812_82711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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