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114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贵州侗家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一)抽检基本情况。1.韭菜:购进日期:2022年3月2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州侗家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韭菜:购进日期:2022328日,规格型号:/,抽检日期:2022328日。抽检单位: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腐霉利。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韭菜经抽检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114期)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不罚〔202215-721-01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但当事人同时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尽到了经营者应尽的采购查验义务。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四)项进行处罚。但当事人同时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尽到了经营者应尽的采购查验义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207/t20220727_82710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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