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惠民)生姜:购进日期:2021年10月22日,规格型号:/,抽检日期:2021年10月22日。抽检单位: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惠民)生姜经抽检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不罚〔2022〕14—001 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保存了相关凭证,能够如实说明购进渠道,来源合法,且当事人不知道购进的是不合格食品,无主观故意行为,满足免于处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207/t20220715_82710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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