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贵乌北路分公司经营的法式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法式蛋糕:生产日期:2020年10月5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抽检日期:2020年10月15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法式蛋糕经抽检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有关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行处字〔 2021 〕63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市场监管总局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款第(1)项“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207/t20220715_82710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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