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91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深圳市心连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经营的香蕉(一)抽检基本情况。1.香蕉:购进日期:202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深圳市心连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香蕉:购进日期:20211010日,规格型号:称重,抽检日期:20211013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腈苯唑。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经抽检腈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不罚〔202217-02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标的香蕉行为是初次违法,又事先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14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207/t20220714_82710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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