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92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贵阳云岩合力商贸有限公司第五分店经营的御酥坊波波糖(白芝麻)(一)抽检基本情况。1.御酥坊波波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阳云岩合力商贸有限公司第五分店经营的御酥坊波波糖(白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御酥坊波波糖(白芝麻):购进日期:2021917日,规格型号:260 /盒,抽检日期:2021105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御酥坊波波糖(白芝麻)经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不罚〔2021124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非主观故意,所经营的食品来源合法,当事人当场提供了产品检验报告及相关票据,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对违法行为本局本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14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207/t20220714_82710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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