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州天怡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麻鸭(白条)、乳鸽(白条)、淡水鳕鱼(活体)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麻鸭(白条):购进日期:2021年11月24日,规格型号:/,抽检日期:2021年11月24日。抽检单位: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
2.乳鸽(白条):购进日期:2021年11月23日,规格型号:/,抽检日期:2021年11月24日。抽检单位: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3.淡水鳕鱼(活体):购进日期:2021年11月24日,规格型号:/,抽检日期:2021年11月24日。抽检单位: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孔雀石绿。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麻鸭(白条)、乳鸽(白条)、淡水鳕鱼(活体)经抽检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免处〔2022〕20-3-1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当事人购进的麻鸭(白条)、乳鸽(白条)、淡水鳕鱼(活体)其采购渠道合法,虽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但当事人不知涉案物品不符合相关标准,其在进货时索取了检验检测报告证明复印件、送货单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保存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法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4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207/t20220714_82710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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