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豇豆(惠民):购进日期:2021年5月4日,规格型号:/,抽检日期:2021年5月7日。抽检单位: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克百威,倍硫磷。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豇豆(惠民)经抽检克百威,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免行处字〔2021〕第20-2-1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非主观故意,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在发现经营的豇豆不符合相关规定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积极采取召回措施,本局本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4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207/t20220714_82710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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