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73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贵阳市云岩区小龙坎世纪金源购物中心店经营的油炸花生米(一)抽检基本情况。1.油炸花生米:购进日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阳市云岩区小龙坎世纪金源购物中心店经营的油炸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油炸花生米:购进日期:2022年1月13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抽检日期:2022年1月13日。抽检单位: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黄曲霉毒素 B₁。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当事人经营的油炸花生米经抽检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处罚〔2022〕78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其所采购不合格花生米数量及货值金额较少,并在案发后积极进行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三部分第七项第3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7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204/t20220427_82710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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