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德隆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贵公司关于申请设立代理记账业务的申请及附送的相关材料均收悉,我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两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并告知承诺审批,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取得代理记账资格。
二、你公司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并接受我局监督。
三、代理记账公司情况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万玫妗;
主管代理记账的业务负责人为:李文林(中级职称资格证书编号11934015151407);
专职从业人员为:杨希婷、李庆金、肖喻;
办公场所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关街道金关村金鑫佳苑A栋二单元5楼C号;
注册资本为:10万元。
四、可以受托办理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受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五、相关要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两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的要求,请你公司于批复次年起,每年度4月30日前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等资料到我局进行年度备案,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将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将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将责令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204/t20220411_82710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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