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66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贵阳市云岩区代洪芝洗烫店经营的茶花蜂花粉(一)抽检基本情况。1.茶花蜂花粉:购进日期:2021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阳市云岩区代洪芝洗烫店经营的茶花蜂花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1.茶花蜂花粉:购进日期:2021年12月10日,规格型号:250 克/瓶,抽检日期:2021年12月20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茶花蜂花粉经抽检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处罚〔2022〕48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没收不合格食品;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虽然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茶花蜂花粉”的违法行为,但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当事人在采购时查看了供货商经营资质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属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及时补充了相关资质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另外,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存在得知抽检结果前仍购进不合格批次的“茶花蜂花粉”的情况,即当事人只采购了一次与涉案产品同批次产品且未存在销售到市场的情况,且在送达不合格抽检报告后,当事人便未再购进过同批次产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综上所述,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过罚得当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扣押的不合格“茶花蜂花粉”两瓶,并免予其他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7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203/t20220317_82710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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