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59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贵阳市云岩区张青菊烫菜店经营的炸油条(一)抽检基本情况。1.炸油条:购进日期:2021年11月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阳市云岩区张青菊烫菜店经营的炸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1.炸油条:购进日期:2021年11月2日,规格型号:/,抽检日期:2021年11月2日。抽检单位: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炸油条经抽检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处罚〔2022〕40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在我局告知其2021年11月02日制售的“炸油条”经检验为不合格后,已停止该产品的制售,并保证今后每次进货都会向对方索要相关资质票据和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次,当事人其经营场所仅每天上午制售炸油条,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此外,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情节。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7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202/t20220217_82710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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