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州信宜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三桥分店经营的原味炒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原味炒瓜子:购进日期:2021年9月10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抽检日期:2021年10月23日。抽检单位: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原味炒瓜子经抽检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处罚〔2022〕37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虽有主观上的过失,但当事人是初次违反规定,且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认识错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进行整改,本局本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5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202/t20220215_82710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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