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50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云岩区家味厨房餐饮店经营的油炸花生、蘸水碟、筷子(一)抽检基本情况。1.油炸花生:购进日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云岩区家味厨房餐饮店经营的油炸花生、蘸水碟、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油炸花生:购进日期:2021年11月3日,规格型号:散装,抽检日期:2021年11月4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黄曲霉毒素B₁

2.筷子:消毒日期:2021年11月4日,规格型号:/,抽检日期:2021年11月4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3.蘸水碟:消毒日期:2021年11月4日,规格型号:/,抽检日期:2021年11月4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油炸花生、蘸水碟、筷子经抽检为不合格食品、餐具,当事人经营的食品、餐具不合格的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处罚〔2022〕36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警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事实存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事实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5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202/t20220215_82710662.html

原创文章,作者: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z.gy/about/minglu/17835.html

Like (0)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头像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员
Previous 2022年2月14日
Next 2022年2月15日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Please Login to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