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49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富水北路分公司经营的甜酒粑(米粉制品)、兴义饵块粑(米粉制品)(一)抽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富水北路分公司经营的甜酒粑(米粉制品)、兴义饵块粑(米粉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1.甜酒粑(米粉制品):购进日期:2021年10月17日,规格型号:散装,抽检日期:2021年10月18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2.兴义饵块粑(米粉制品):购进日期:2021年10月10日,规格型号:350 克/袋,抽检日期:2021年10月18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甜酒粑(米粉制品)、兴义饵块粑(米粉制品)经抽检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处罚〔2022〕27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初次违法情况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第三项第1小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从轻情节。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4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202/t20220214_82710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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