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46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贵阳云岩囿名食杂店经营的生黑芝麻(一)抽检基本情况。1.生黑芝麻:购进日期:2021年10月1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阳云岩囿名食杂店经营的生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1.生黑芝麻:购进日期:2021年10月10日,规格型号:散装,抽检日期:2021年10月22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生黑芝麻经抽检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处罚〔2022〕13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经营者周囿名首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交证据材料,且据其称其生意失败家庭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4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202/t20220214_82710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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