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阳云岩季增华包子店经营的自制窝窝头、自制小馒头、自制脑髓卷
(一)抽检基本情况。
1.自制窝窝头: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2日,规格型号:散装,抽检日期:2021年10月12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
2.自制小馒头: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2日,规格型号:散装,抽检日期:2021年10月12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
3.自制脑髓卷: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2日,规格型号:散装,抽检日期:2021年10月12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生产的自制窝窝头、自制小馒头、自制脑髓卷经抽检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处罚〔2022〕23 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经营者季增华家庭困难,母亲游有芝三级残疾人,父亲患有老年痴呆、高血压、糖尿病等精神、生理疾病,全家生活开支仅靠贵阳云岩季增华包子店收入来维持,到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8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202/t20220208_82710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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