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21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贵州尚品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金锣福全家福火腿肠(一)抽检基本情况。1.金锣福全家福火腿肠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州尚品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金锣福全家福火腿肠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金锣福全家福火腿肠 :购进日期:2021年7月11日,规格型号:400g/袋,抽检日期:2021年10月22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 量的比例之和。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金锣福全家福火腿肠 经抽检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处罚〔2022〕24 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在进购该批金锣火腿肠时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在被查处之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结合上述事实,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我局认为贵州尙品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进购该批金锣火腿肠时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于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8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201/t20220128_82710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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