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20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云岩区包点坊食品店经营的小馒头(一)抽检基本情况。1.小馒头:生产日期:2021年10月6日,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云岩区包点坊食品店经营的小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小馒头:生产日期:2021年10月6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抽检日期:2021年10月6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生产的小馒头经抽检,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处罚〔2022〕22 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鉴于现正处于疫情期间经营困难,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认识态度较好,主动采取整改。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7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201/t20220127_82710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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