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云岩区谭厨老火锅店自消毒的筷子、小碗、小碟子、筷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1.筷子:消毒日期:2021年9月23日,规格型号:/,抽检日期:2021年9月23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2、小碗:消毒日期:2021年9月23日,规格型号:/,抽检日期:2021年9月23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3、小碟子:消毒日期:2021年9月23日,规格型号:/,抽检日期:2021年9月23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4.筷子:消毒日期:2021年10月27日,规格型号:/,抽检日期:2021年10月27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5.碗:消毒日期:2021年10月27日,规格型号:/,抽检日期:2021年10月27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2021年9月23日、2021年10月27日自消毒的筷子、小碗、小碟子、筷子、碗经抽检为不合格餐具,当事人自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处罚〔2022〕18 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 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虽有主观上的过失,但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认识错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进行整改,本局本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处以从轻行政处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201/t20220121_82710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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