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16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贵阳云岩焰松包子店经营的自制馒头、自制花卷(一)抽检基本情况。1.自制馒头:生产日期:2021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阳云岩焰松包子店经营的自制馒头、自制花卷

(一)抽检基本情况。

1.自制馒头:生产日期:2021年9月16日,规格型号:散装,抽检日期:2021年9月16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

2.自制花卷:生产日期:2021年9月16日,规格型号:散装,抽检日期:2021年9月16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生产的自制馒头、自制花卷经抽检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处罚〔2022〕16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提交减轻申请称其经营困难、生活困难,又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的” 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201/t20220121_82710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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