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15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贵阳云岩雪云包点店(刘懿)经营的自制红糖馒头、自制窝窝头、自制脑髓卷(一)抽检基本情况。1.自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阳云岩雪云包点店(刘懿)经营的自制红糖馒头、自制窝窝头、自制脑髓

(一)抽检基本情况。

1.自制红糖馒头: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5日,规格型号:散装,抽检日期:2021年10月15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

2.自制窝窝头: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5日,规格型号:散装,抽检日期:2021年10月15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

3.自制脑髓卷: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5日,规格型号:散装,抽检日期:2021年10月15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自制红糖馒头、自制窝窝头、自制脑髓卷经抽检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处罚〔2022〕5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1)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0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201/t20220120_82710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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