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8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刘尚敏(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放养母鸡(一)抽检基本情况。1.放养母鸡:购进日期:2021年9月1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刘尚敏(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放养母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放养母鸡:购进日期:2021年9月16日,规格型号:/,抽检日期:2021年9月16日。抽检单位: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购进的放养母鸡经抽检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处罚〔2022〕4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考虑到当事人只是农贸市场周边的一个店面,属于初次违法,经营面积仅12平方米,且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日粘贴召回公告,积极召回产品,减轻危害后果,并承诺日后会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把好质量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的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的(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节。对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予以警告。

对于当事人销售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2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201/t20220112_82710549.html

原创文章,作者: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z.gy/about/minglu/17897.html

Like (0)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头像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员
Previous 2022年1月12日
Next 2022年1月13日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Please Login to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