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云岩舒家大院餐饮店自消毒的茶杯、饭碗、蘸水碗、小勺子、果汁杯、菜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1.茶杯:消毒日期:2021年8月13日,规格型号:/,抽检日期:2021年8月13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2、饭碗:消毒日期:2021年8月13日,规格型号:/,抽检日期:2021年8月13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3、蘸水碗:消毒日期:2021年8月13日,规格型号:/,抽检日期:2021年8月13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4、小勺子:消毒日期:2021年8月13日,规格型号:/,抽检日期:2021年8月13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5、果汁杯:消毒日期:2021年8月13日,规格型号:/,抽检日期:2021年8月13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6、菜盘:消毒日期:2021年8月13日,规格型号:/,抽检日期:2021年8月13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2021年8月13日自消毒的茶杯、饭碗、蘸水碗、小勺子、果汁杯、菜盘经抽检为不合格餐具,当事人自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当罚[2021]20-2-32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警告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 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0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201/t20220110_82710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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