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阳云岩永盛食品店经营的夏橙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夏橙:购进日期:2021年7月19日,规格型号:散装,抽检日期:2021年7月21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联苯菊酯。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夏橙经抽检,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处罚〔2021〕第231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2021年9月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称已认识到错误,承诺日后会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把好质量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因经营困难希望我局对其减轻处罚。另外,根据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食品中联苯菊酯标准为≤0.05mg/kg,而当事人销售的夏橙实测值为0.083mg/kg,仅高出标准0.033mg/kg。虽然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经营面积仅10平方米,为一水果摊棚,在购进涉案商品时已进行快检,检验合格后才进行销售的,且在抽检人员抽检后便未再购进过该产品,违法行为较轻。而且,当事人在我局调查过程中存在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节。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情节。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6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111/t20211116_82710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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