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阳云岩心愿食品厂生产的土豆片、土豆丝、原味香瓜子、原味香瓜子(炒货制品)、原味花生(炒货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土豆片 :生产日期:2021年4月14日,规格型号:散装,抽检日期:2021年6月23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
2.土豆丝 :生产日期:2021年6月11日,规格型号:散装,抽检日期:2021年7月29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
3.原味香瓜子 :生产日期:2021年5月23日,规格型号:散装,抽检日期:2021年8月2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4.原味香瓜子(炒货制品) :生产日期:2021年1月21日,规格型号:散装,抽检日期:2021年8月1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5.原味花生(炒货制品) :生产日期:2021年6月1日,规格型号:散装,抽检日期:2021年8月1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生产的土豆片、土豆丝、原味香瓜子、原味香瓜子(炒货制品)、原味花生(炒货制品)经抽检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行处字〔2021〕第191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没收不合格食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贵阳云岩心愿食品厂(李洪清):1.患有残疾(有残疾证)和心梗疾病。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六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相关规定。2.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相关规定。3.对不合格食品及时召回,积极整改,减轻该食品对社会的危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相关规定。4.当事人贵阳云岩心愿食品厂(李洪清)于2020年4月30日和2020年12月18日因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受到行政处罚。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四款第四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4)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的相关规定。结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具有从重情形,且同时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量后作出裁量决定,原则上不得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并考虑到当事人贵阳云岩心愿食品厂(李洪清)主动提出申请,保留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8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110/t20211029_82710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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