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第11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贵州宜品膳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红甜椒(一)抽检基本情况。1.红甜椒:购进日期:2021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州宜品膳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红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1.红甜椒:购进日期:2021年4月11日,规格型号:散装,抽检日期:2021年4月12日。抽检单位: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氧乐果。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红甜椒经抽检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免处字〔2021〕17-01 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非主观故意,社会危害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且部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本局本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201/t20220124_82710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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