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第5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贵州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坝路店经营的黄豆芽(一)抽检基本情况。1.黄豆芽:购进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州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坝路店经营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2月7日,规格型号:/,抽检日期:2020年12月7日。抽检单位: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黄豆芽经抽检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行处字〔202157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非主观故意,社会危害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且部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本局本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5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103/t20210309_82710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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