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云岩永乐食品厂生产的荞麦泡饼、原味泡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1.荞麦泡饼:生产日期:2020年09月20日,规格型号:480克/袋,抽检日期:2020年10月18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2.原味泡饼:生产日期:2020年09月20日,规格型号:480克/袋,抽检日期:2020年10月18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荞麦泡饼(生产日期:2020年7月3日)、原味泡饼(生产日期:2020年09月20日)经抽检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行处字〔2021〕15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非主观故意,在产品抽检不合格后主动下架商品并送检,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整改态度诚恳。本局本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2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101/t20210122_82710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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