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颜华华(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猪肝
(一)抽检基本情况。
猪肝:购进日期:2019年9月6日。抽检日期:2019年9月6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2019年9月6日经营的猪肝,经抽检检验显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行处字〔2020〕第036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当事人部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措施。本局本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
二、李云龙(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猪肝
(一)抽检基本情况。
猪肝:购进日期:2019年9月6日。抽检日期:2019年9月6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2019年9月6日经营的猪肝,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行处字〔2020〕第039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无主观故意,属于初次违法行为,后果轻微,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且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并未对社会及群众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0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003/t20200323_82709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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