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云岩张声梅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红泥花生、白泥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1. 红泥花生:生产日期:2019年05月29日;规格型号:260克/袋;标称生产厂家:贵州妹幺妹民族食品有限公司;抽检日期:2019年06月17日;抽检单位: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霉菌项目。
2.白泥花生:生产日期:2019年05月30日;规格型号:260克/袋;标称生产厂家:贵州妹幺妹民族食品有限公司;抽检日期:2019年06月17日;抽检单位: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霉菌项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当事人贵阳云岩张声梅食品经营部采购的红泥花生、白泥花生(抽检日期:2019年07月22日)经抽检检验,由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进行检验岀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DC19520100690200618、报告编号NO:DC19520100690200622。上诉两份检验报告中检查结果显示两个批次产品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1930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行处字〔2019〕第230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当事人部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措施。本局本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31日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 红泥花生:生产日期:2019年05月29日;规格型号:260克/袋;标称生产厂家:贵州妹幺妹民族食品有限公司;抽检日期:2019年06月17日;抽检单位: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霉菌项目。
2.白泥花生:生产日期:2019年05月30日;规格型号:260克/袋;标称生产厂家:贵州妹幺妹民族食品有限公司;抽检日期:2019年06月17日;抽检单位: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霉菌项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当事人贵阳云岩张声梅食品经营部采购的红泥花生、白泥花生(抽检日期:2019年07月22日)经抽检检验,由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进行检验岀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DC19520100690200618、报告编号NO:DC19520100690200622。上诉两份检验报告中检查结果显示两个批次产品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1930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行处字〔2019〕第230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当事人部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措施。本局本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31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1911/t20191111_82709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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