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5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云岩芬芬食杂批发店经营的蕨根粉(一)抽检基本情况。1.蕨根粉:购进日期:2019年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云岩芬芬食杂批发店经营的蕨根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1.蕨根粉:购进日期:2019年04月11日,规格:称重,标称生产单位:/,抽检日期:2019年04月11日。抽检单位: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当事人贵阳云岩芬芬食杂批发店(杜荣芬)经营的蕨根粉(购进日期:2019年04月11日,规格型号:10kg/件,标称生产者名称:/)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产品质量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行处字〔2019〕第188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认识态度较好,除抽检用量外并未售出涉案产品,违法情况轻微,且在检验报告送达后,主动改正并提交整改报告。本局本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8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1909/t20190906_82709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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