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3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贵阳云岩朝志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香酥鸡爪(一)抽检基本情况。1.香酥鸡爪:生产日期:20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云岩朝志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香酥鸡爪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香酥鸡爪:生产日期:2019年3月6日;规格:52g/袋;标称生产单位安龙县万里香食品有限公司;抽检日期:2019年03月21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贵阳云岩朝志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香酥鸡爪(生产日期:2019年3月6日,规格:52g/袋;标称生产单位:安龙县万里香食品有限公司)经抽检检验,该批次香酥鸡爪其“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行处字〔2019〕第156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所销售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酥鸡爪(生产日期:2019年3月6日,规格:52g/袋;标称生产单位:安龙县万里香食品有限公司)仅为150袋,其中40袋用于抽检,剩余部分自己带回家中,未销售给消费者,未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后果,且当事人所销售商品都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认识态度较好本局本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减轻行政处罚:(三)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30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1909/t20190906_827094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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