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2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州信宜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三桥分店经营的遵义糟辣椒 (一)抽检基本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州信宜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三桥分店经营的遵义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遵义糟辣椒:生产日期:2018年12月27日,规格型号:1.6kg/瓶,标称生产者名称:凤冈县中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贵州信宜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三桥分店经营的遵义糟辣椒(生产日期:2018年12月27日,规格型号:1.6kg/瓶,标称生产者名称:凤冈县中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抽检检验,该批次遵义糟辣椒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行处字〔2019〕第149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当事人部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措施。本局本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7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1907/t20190712_82709474.html

原创文章,作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z.gy/about/minglu/18805.html

Like (0)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头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员
Previous 2019年6月27日
Next 2019年6月28日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Please Login to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