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1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沈福松(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农家妹香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1.农家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沈福松(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农家妹香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农家妹香米:批次:2019-01-21,规格型号:25kg/袋,标称生产者名称:平坝区羊昌乡明全米业加工厂,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沈福松经营的农家妹香米(批次:2019-01-21、规格型号:25kg/袋,标称生产者名称:平坝区羊昌乡明全米业加工厂)经抽检检验,该批次农家妹香米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行处字〔2019〕第120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能够提供批次为2019-01-21、规格型号为25kg/袋的农家妹香米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厂家的而相关资质,货值金额 2440元,违法事实轻微,属于初次违法。具有减轻行政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4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应当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采取减轻轻行政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4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1907/t20190712_827094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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