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云岩盛旺超市经营部(谭兴平)经营的老抽王酱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1、老抽王酱油:购进日期:2018年07月11日,标称生产单位:贵阳市白云区酱菜厂,规格:438ml/袋,抽检日期:2018年11月5日。抽检单位: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氨基酸态氮(以氮计)。
2、特鲜酱油:购进日期:2018年08月23日,标称生产单位:贵阳市白云区酱菜厂,规格:438ml/袋,抽检日期:2018年11月5日。抽检单位: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氨基酸态氮(以氮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云岩盛旺超市经营部(谭兴平)于2013年7月5日至2018年12月13日在云岩区三桥中坝路旺角金座1号楼1层26A号“贵阳云岩盛旺超市经营部”从事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销售,办有《营业执照》(注册号520103600709798)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201030015775)。当事人于2018年8月28日从贵阳市白云区酱菜厂以1.4元/袋的价格购进标称贵阳市白云区酱菜厂生产的“鲜味园”牌特鲜酱油(438ml/袋,生产日期是2018-08-23)和老抽王酱油(438ml/袋,生产日期是2018-07-11)各60袋,共120袋。期间以1.8元/袋的价格售出上述“鲜味园”牌特鲜酱油60袋和“鲜味园”牌老抽王酱油36袋,货值金额是216元,违法所得是172.8元的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当事人销售的食品经抽检后鉴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是216元,违法所得是172.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一款(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行处字〔2019〕第70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的义务,并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张贴召回告示,且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未造成重大影响,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及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二十七条一款(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第十一条一款(七)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减轻行政处罚:(七)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8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1905/t20190505_82709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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