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星力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中华北路分店经营的花边晚饵块粑、粳稻晚饵块粑
(一)抽检基本情况。
1.花边晚饵块粑:生产日期:2018年09月08日。标称生产单位:安龙县绿宇农特产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格:475g/袋。抽检日期:2018年10月23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2.粳稻晚饵块粑:生产日期: 2018年09月08日。标称生产单位:安龙县绿宇农特产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格:475g/袋。抽检日期:2018年10月23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贵阳星力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中华北路分店于2018年9月14日、2018年9月25日从安龙县绿宇农特产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了粳稻晚饵块粑共计120包(生产日期:2018年9月8日),于2018年9月14日从安龙县绿宇农特产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了花边晚饵块粑30包(生产日期:2018年9月8日),经抽检检验,该批次粳稻晚饵块粑与花边晚饵块粑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LYNT 0001S-2017《谷物制品(饵块粑、糍粑)》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行处字〔2019〕第063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 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当事人部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本局本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1905/t20190505_82709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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