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云岩世纪购物中心(张华)经营的镇宁波波糖(葵仁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镇宁波波糖(葵仁味):生产日期:2018年09月21日,标称生产单位:镇宁自治县苑香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规格:180g/盒,抽检日期:2018年12月28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贵阳云岩世纪购物中心(张华)经营的镇宁波波糖(葵仁味)(生产日期为2018年09月21日)经抽检检验,由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黔】质检第J20180125068号,检验结果表明,当事人经营的镇宁波波糖(葵仁味)(生产日期为2018年09月21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DB52/T 540-2008《镇宁波波糖》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行处字〔2019〕第43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当事人部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措施。本局本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03月22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1907/t20190712_82709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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