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5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贵阳云岩醉香居酒楼经营的花生米(一)抽检基本情况。花生米:制售日期:2018年9月26日,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云岩醉香居酒楼经营的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

花生米:制售日期:2018年9月26日,标称生产单位:/,规格:/,抽检日期:2018年9月26日。抽检单位: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黄曲霉毒素B1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贵阳云岩醉香居酒楼经营的花生米(制售日期:2018年09月26日,标称生产单位:/,规格:/)经抽检检测其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行处字〔2019〕第37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制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认识态度较好,且在检验报告送达后,主动改正。本局本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七)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1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1903/t20190319_82709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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