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贵阳云岩宾隆超市(刘朝永)经营的蛋白肉(豆腐皮)(非发酵性豆制品)(一)抽检基本情况。蛋白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云岩宾隆超市(刘朝永)经营的蛋白肉(豆腐皮)(非发酵性豆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蛋白肉(豆腐皮)(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日期:2018年09月17日,抽检日期:2018年09月18日。抽检单位: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贵阳云岩宾隆超市(刘朝永)经营的蛋白肉(豆腐皮)(生产日期:2018年09月17日)经监督抽检,该批次蛋白肉(豆腐皮)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产品质量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行处字〔2019〕第023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当事人部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本局本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01月30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1903/t20190319_82709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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