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等及以下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开设)指南

申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一)筹设批准书;
  • (二)筹设情况报告;
  •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权力部门

贵阳市教育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

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咨询台现场咨询或在大厅自然人综合窗口进行咨询,也可拨打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87987345、部门电话0851-87989445进行咨询,或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 17:00(中午不休息);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办理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市级行政中心二期A区负一层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自然人综合服务区B015—B016号窗口;

乘车路线:可乘坐地铁一号线在观山湖公园站下车A出口,或乘坐公交车48路、208路、209路、281路、47路、58路、60路、218路、256路、237路、246路、29路、71路、观山6路、观山7路、29路大站快车、观山1路环线、观山2路环线等公交线路,在西南美食广场、市级行政中心、石标路口、金华园、贵阳警备区、绿色未来(北)、等公交站点上/下车。

投诉监督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投诉室电话0851-87987789进行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州省长栏目、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 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投诉。

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材料

注:以下材料均为原件1份 复印件3份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筹设批准书;
  2. 筹设情况报告;
  3.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办事人员

姓名 : 李昌

办公电话 : 0851-87987220

职责:按照规定及时查看政务服务系统待办事项,根据要求完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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